推进以放开为目标的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承载着城乡居民的福利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不是一般的改革创新,而是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在操作层面应从长计议,循序渐进。建议:1—2年内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在中小城镇全面取消户籍制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3-5年内,除了某些特大城市外,其他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基本放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5-8年内,全面实行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登记制度。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接
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大致相当的前提下可以有一定的差距,但要尽快解决制度不公的问题。因此,在国家规划层面应明确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实现城乡两套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对接融合;应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推动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用多种方式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两个积极性解决农民工的就业和住房问题。
推进农地物权化的制度创新
这些年,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农地问题,与法律尚未赋予农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直接相关:一是农村征地强拆、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地实际上为债权而非物权,农民难以成为征地中的谈判主体;二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受制于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发育滞后;三是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但按照《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使得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面临法律障碍;四是由于农地和宅基地的物权性质不完整,农民难以通过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带着资本进城,由此导致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考虑到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已经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列入用益物权范围,建议:进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以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性质;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地位,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形成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相关制度安排。
实现公共资源由按照行政级别配置向按照人口规模配置的转变
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于规模城镇化,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共资源按行政级别配置,而非按人口规模化配置,并由此形成了公共资源配置向大城市集中,中小城镇公共资源严重不足的局面。其结果是,大城市公共服务质量高和就业机会多,但农民工市民化安置成本高;中小城镇农民工市民化安置成本低,但对农民工缺乏吸引力。建议:按照人口在城镇集聚的规模测算不同城镇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实现大中小城镇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改革财税体制,加大各级政府对中小城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实现新增财政城市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城镇,实质性地提高中小城镇人口集聚功能;推动行政体制上的省直管市县,赋予市县在公共资源配置上的平等地位;以公益性为重点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发挥国有资本在提升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上的重大作用,改善投资环境,激活社会资本在中小城镇的投资。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