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及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哪些人群为保障对象? 《实施意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结合起来,与我省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冀民〔2010〕54号)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将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如何启动?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依据。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我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我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补贴标准。以我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我市现行低保标准×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涨幅不足6%的,按6%计算。当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我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补贴时限。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并确保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市政府为启动主体,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各县(市)区不能作为启动主体。当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达到3.5%或者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6%时,由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城乡低保标准如何联动?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满6个月,或者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食品价格年度同比涨幅达到6%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年内已经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不出现较大市场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再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如调整标准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自调整标准决定正式生效当月起,6个月之内不再安排临时价格补贴措施。(记者焦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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