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与“民富” 如何协调 |
河北三下乡网
10-12-0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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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两个同步增长”的提法,表明“十二五”时期我国将从以往注重“国富”转向更加注重追求“民富”。笔者认为,“国富”、“民富”的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全体国民能否从中普遍受益、公平地获得发展机会、平等地分享发展成果、不断增进幸福感。当前,我们应关注国富、民富各种情形下的民众公平受益的可能性,以及“十二五”时期应改进的相应问题。
“国富”的一种形式是高税收,即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国家收入比例较高。这种情形好不好,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部分,是不是用于民众普遍受益的方面。目前的问题是,国家财政,更多地用于经济建设投资、行政费用支出等方面,一些设施的建设,只是少数人受益或富裕群体受益较多。而用于民众普遍受益的财政支出比例偏低。这样一来,“国富”反而可能成为拉大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十二五”时期,在通过“两个同步增长”适当降低国家收入比例的同时,更应着重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之向民众公平受益的方向倾斜。
“国富”的另一种形式是国企(尤其是央企)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这种情形好不好,也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国企对全民福祉的改进是否起到了必要的作用。目前的问题是,国企高速发展只是带来了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并没有带来全体民众收益或受益的增长,国企利润上缴国家很少,更别说分配给普通民众。国企获得一定的垄断权利,就应担负起其必要的社会责任、促进全国民众福祉的普遍提高,而随意收费、涨价、索取国家补贴、员工高福利等行为,不仅未能让民众普遍受益,反而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十二五”时期,一方面要逐步减少国企占用社会资源和占用社会财富的比重(要与其对全社会和全体民众的贡献成比例),另一方面,应强化国企的利润上缴,使全国民众普遍受益,如直接用于全国居民社会保障账户的充实。
“民富”的一种形式是人均收入水平以较快速度增长。这种情形是否就一定有利于人民福利普遍增进?也未必。要看是普遍增长,还是高收入者群体、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情形下的增长。以平均数而论的“民富”并不可取,因为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未必能够得到同步增长。因此,“十二五”时期,要想公平地实现“两个同步增长”,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平均增长速度是必要的前提,否则必然导致平均收入水平快速增长的同时而收入差距却不断扩大的结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富”,最为根本的是,要通过体制机制来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
“民富”的另一种形式是民众收入水平的普遍增长,但却承受着高价格水平(高房价、高通货膨胀率),同时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压力而幸福感降低。这种形式的“民富”是“十二五”时期最应预先防范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覆盖绝大多数的民众、覆盖民众最担心的方面,是其根本。“民富”还有一种形式是:民众收入水平普遍有一定的财富积累,但整个社会都处于“投机图利”的氛围之中,各种各样的投机炒作(股票、期货、房地产、理财产品等)。最终,普通民众的财富都被各种“投资活动”吸走。这样的“民富”,更不是普通民众能够普遍受益的。因此,“十二五”时期,不应把推广“理财活动”作为增加民众收入水平的手段,而应通过适当的制度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财富(主要是储蓄)能够保值增值。
总之,“国富”与“民富”,两者并非是对立的,也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分,关键在于如何将两者协调起来,各自在增进人民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广大民众能够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使全社会收入差距合理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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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三农在线
编辑:
马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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