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第一节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改善西南山区、西北黄土高原等水土流失状况,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加大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改善与扶贫协同推进。在重点区域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保护等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工程,遏制牧区、农牧结合贫困地区土壤沙化退化趋势,缓解土地荒漠化、石漠化,组织动员贫困人口参与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结合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舍饲圈养和设施农业,大力发展具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业产业。 开展水土资源保护。加强贫困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和完善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加强农膜残膜回收,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鼓励在南方贫困地区开发利用冬闲田、秋闲田,种植肥田作物。优先将大兴安岭南麓山区内黑土流失地区等地区列入综合治理示范区。加强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严禁农业、工业污染物向水体超标排放。 专栏10重大生态建设扶贫工程 (一)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份倾斜。各有关省份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二)退牧还草工程。 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并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合理调整任务实施范围,促进贫困县脱贫攻坚。 (三)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 继续加强三江源草原、森林、荒漠、湿地与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治理范围从15.2万平方公里扩大至39.5万平方公里,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整体退化趋势,促进三江源地区可持续发展。 (四)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继续加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等贫困地区的工程建设,建成京津及周边地区的绿色生态屏障,沙尘天气明显减少,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 (五)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扩大天然林保护政策覆盖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 (六)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优先安排贫困地区三北、长江、珠江、沿海、太行山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大森林经营力度,推进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整体生态功能,遏制水土流失。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营造农田林网,加强村镇绿化,提升平原农区防护林体系综合功能。 加大长江和黄河上中游、西南岩溶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生活条件。 (八)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继续加大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和武陵山区等贫困地区石漠化治理力度,恢复林草植被,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适度发展草食畜牧业。 (九)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工程。 继续在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优先将832个贫困县中适合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县纳入建设范围,实行严格的封禁保护。 (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对全国重点区域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修复,扩大湿地面积。对东北生态保育区、长江经济带生态涵养带、京津冀生态协同圈、黄土高原—川滇生态修复带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周边范围内非基本农田,实施退耕(牧)还湿、退养还滩。 (十一)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综合治理工程。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撂荒地治理,通过建植多年生人工草地,提高治理区植被覆盖率和饲草生产、储备、利用能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促进农业结构优化、草畜平衡,实现当地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稳定生态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逐步提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资金投入水平。 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贫困地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碳汇交易、绿色产品标识等市场化补偿方式。 设立生态公益岗位。中央财政调整生态建设和补偿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在贫困县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生态公益岗位的方式,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管护为重点,让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生态管护工作。充实完善国家公园的管护岗位,增加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周边贫困人口参与巡护和公益服务的就业机会。 专栏11生态保护补偿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7.5元的测算标准,对禁牧和禁牧封育的牧民给予补助,补助周期5年;实施草畜平衡奖励,中央财政对未超载放牧牧民按照每亩每年2.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在新安江、南水北调中线源头及沿线、京津冀水源涵养区、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西江等开展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 (四)生态公益岗位脱贫行动。 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等方式,在贫困县中选择一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其提供生态护林员、草管员、护渔员、护堤员等岗位。在贫困县域内的553处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森林管护、防火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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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